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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行驶撞死横穿高速公路的行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于某是吉林人,2005年6月来连云港找工作。2005年7月2日,于某在准备过高速公路时,为抄近路,由路基防护网的破损处进入公路,被卞某驾驶的高速行驶中的白色桑塔纳卧车猛烈撞击,身体在空中旋转数圈,呈水平面落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认定:车辆的行驶速度为每小时114公里,超过该路段的最高限制时速每小时110公里。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中规定,高速公路是一种非常特殊的交通环境,行人和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如果行人或不符合要求的其他车辆违反有关的交通管理法规,进入高速公路,就要承担因此而发生的后果。所以,在本案中,行人于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虽然较一般的道路享有更高的路权,但这并不意味着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就可以不尽机动车驾驶人的高度注意、谨慎驾驶、确保安全和结果避免的义务。这是机动车驾驶人在任何情况下的当然义务。本案中,驾驶员驾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时速,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构成了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均规定最高时速,小客车不得超过110公里。虽然《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规定驾车超过最高时速限制不到20公里的不予处罚,但并未规定该行为不算违章。法律条文均有其严格的含义,不能做想当然的逻辑推理。法律的规定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即便驾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1公里也应认定为违章。而且,该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交通行政管理,针对的是一般的违章行为,并不适用于造成了重大生命、财产损失的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况。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高速公路发生连环交通事故,责任应当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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