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交通事故分析
去年7月27日晚20时许,南陵县奎湖镇居民奚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沿芜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奎湖镇路段时,将货车临时停放在路边回家吃饭。当奚某某锁好车门仅走出十几米远,南陵县居民赵某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由于未及时发现停于路边的轻型货车,赵某某连人带车撞到轻型货车的左侧尾部,造成赵某某受伤、摩托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奚某某立即报警并将赵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南陵县交警大队通过现场勘查、检验鉴定和其他调查取证后认为:赵某某驾驶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摩托车上路行驶,且未做到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奚某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放时,车身右边缘距离道路边缘超过了0.5米,且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尾灯,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是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南陵县交警大队依法作出事故认定,赵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奚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