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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撞死名贵狗

  2005年11月17日21时20分左右,袁女士牵着自家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在丰台区槐房路正大租赁公司门口由南向北行走,该路段未划分机动车道及人行道。袁女士欲从路边横过马路时,恰遇肖女士驾驶的小轿车由西向东驶来。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双方当即报警,交通管理部门到交通事故现场后,出具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未作责任认定。

  袁女士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2005年6月28日从北京某养殖场以2万元价格购买,并在北京市朝阳区养犬管理办公室办理了登记,交纳登记费200元,领取了《北京市养犬登记证》。袁女士为了她的爱犬与肖女士对薄公堂,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袁女士依法办理了养犬手续,该犬系其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肖女士在避让对面车辆时,未尽安全驾驶义务,将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撞死,故应承担部分责任。袁女士牵领的阿拉斯加雪橇犬系大型犬,虽办理了养犬登记,但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不得出户溜犬。袁女士在户外溜犬,违反了养犬的有关规定,故表女士作为养大人亦有一定过错,应对此次交通事故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判决认定双方时此交通事故各承担一半责任,肖女士赔偿袁女士财产损失费10,100元。

  交通事故看似发生在肖女士与阿拉斯加雪橇犬之间,实则发生在袁女士和肖女士之间,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之际,阿拉斯加雪橇犬在袁女士的控制之下,该犬又是袁女士的财产,肖女士撞死该犬的行为应属于发生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类似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对行人造成人身损伤,仅造成行人的财产损失,如将行人携带的手提电脑撞坏等。

  如果交通事故发生了变化,同样是机动车撞死在路上跑的一条狗,但主人并未牵着狗,即狗未在主人的控制之下,这种情况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失相抵,因为当狗脱离了主人的控制后,独自在路上跑,狗的行为已经与主人的道路通行意愿无关。狗作为道路交通的干扰因素,只能是对他人造成妨碍,它的主人任其自由游荡,则是故意或过失地制造了危险源,不仅无权请求赔偿,相反,如果交通事故给机动车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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