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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来源

  1991年4月4日,国营岳阳县黄沙街茶叶示范场向岳阳县工商局投诉,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的注册商标是"巴陵"版,但为了扩大产品销路,不但在茶叶外包装盒上使用了"洞庭春尖"名称,而且还在外包装盒上印有"中国十大名茶之一"的字样,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岳阳且以工商局经调查后认为,岳阳县黄沙街茶叶示范场的"洞庭春"茶系列产品曾四次获省、部优产品称号,1990年获全国茶叶质量银质奖,属名牌产品。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使用印有"洞庭春尖"字样的外包装盒销售茶叶,侵犯了黄沙街茶叶示范场已注册的"洞庭春"商标的专用权,属侵权行为,并对其处以500元的罚款。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不服,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岳阳县工商局于1991年7月23日经湖南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请示,该局可否依据"复议前置"原则不应诉,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理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0项是否恰当,对该条中"足以造成误认"应如何予以确定。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为,在茶叶商品上使用的"洞庭春"是国营岳阳县黄沙街茶叶示范场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306981号,岳阳县茶叶特产公司擅自在同种商品上将"洞庭春"作为商品名称使用,使消费者误认,属于《商标法》第38条(3)项(93年修改前的条款)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2)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处理。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2)项规定: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38条第(3)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认定该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的关键,是确定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使消费者"足以造成误认",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不仅会造成商品产源的误认,还包括使消费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一般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璜使用的,就足以消费者产生误认。对于该项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况,应做具体分析,要综合考虑该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璜使用的实际情况,最后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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