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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人拆墙被砸伤 雇主起诉开发商房屋质量不合格

  王某雇佣在大街上蹬板车的吕某,让其为某小区的业主赵某家拆墙。拆墙过程中一块墙体倒塌,将吕某肩部和脚部砸伤。王某被判赔偿吕某损失后,认为被拆墙小区的房屋质量不合格是造成吕某受伤的主要原因。故一纸诉状将该小区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承担吕某的全部损失。最终,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某赔偿金14959元。

  经查,延庆县延庆镇某小区某室业主赵某准备装修,欲拆除客厅和书房之间的隔断墙。赵某将此项工程承包给原告,并将钥匙交给原告。2007年10月23日原告找到在大街上蹬板车的吕某,让其拆墙。2007年10月24日下午3点多,吕某用铁锤砸砖砌隔墙的下部,上部分墙体突然倒塌,造成吕某受伤。事故发生三天以后,延庆县建委到现场勘查、拍照。延庆法院认定王某与吕某是雇佣关系,依法判决王某和赵某各承担7494.56元。吕某、王某和赵某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49863.76元。原告王某认为吕某的受伤是隔断墙的质量问题造成的,2009年2月1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公司赔偿49863.76元。

  另查,发生事故的三天以后,延庆建委工作人员到现场勘查发现,书房和客厅之间的隔墙板(长3400毫米)及砖砌隔墙(高2550毫米、长700毫米、厚200毫米)已经被拆除,砖砌隔墙碎成3段,与原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的拉接钢筋已经脱离,拉接钢筋的锚固长度约是30至40毫米,(锚固长度即:钢筋伸入墙内的长度)锚固长度不够长。因不是第一时间到现场,延庆建委对拉接钢筋数量无法确定,但认定隔墙砌筑材料与图纸不符。原告提出倒塌的墙体与承重墙之间只有两根30毫米长的钢筋连接,被告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但提出被告和延庆建委的人不是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现场可能被破坏。

  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就延庆县延庆镇某小区某室的隔墙质量问题向延庆建委反映,延庆建委作出答复意见书,认为隔墙存在拉接钢筋锚固不够长等问题。被告辩称延庆建委的答复意见书不能说明隔墙存在质量问题,且吕某受伤的原因是拆墙方法不当造成的,与被告的施工质量没有关系。法院要求被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申请鉴定,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墙体倒塌是在外力的作用下引起的,吕某拆墙方法不当,自身存在主要过错。故法院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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